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贺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623********0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122刑初42号 |
案号 |
(2020)豫1122执17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人苏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8年5月9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黄发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6年5月9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苏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3年5月9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魏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8年5月9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余嘉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4年11月9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韩泉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22年11月10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苏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5000元;同时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刑初902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被告人苏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中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4年5月9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童薏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4年11月9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余嘉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4年5月9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陈益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5月9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廖欣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5月9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李富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4月9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俞文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4月9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韩文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4月9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陈水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5年11月9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陈伟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11月9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陈贺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11月9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陈英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18 |
发布时间 |
2021-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