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夏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01********476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302民初8001号
案号
(2021)皖1302执9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梁彬、夏敏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行借款本金282373.51元及利息(其中至2020年9月14日的利息为414358.81元,自2020年9月15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行对被告梁彬、夏敏提供的抵押财产〔坐落在宿州市西仙桥北区4号楼0305室,产权证书号:皖(2017)宿州市不动产权第0052974号〕在最高额309000元范围内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65元,由被告梁彬、夏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时间
2021-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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