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仇卫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223********31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282民初6322号 |
案号 |
(2021)豫1282执恢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宝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英桃偿还原告刘红艳借款1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5‰,从2018年5月15日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仇卫峰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者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3051元,诉讼保全费1208元,共计4259元,由被告王英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宝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