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大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24********77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22民初8336号 |
案号 |
(2021)豫0122执10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付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六千八百零八元二角一分;二、被告姜大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付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七万五千七百七十六元二角六分;三、驳回原告王付庆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3.57元(已减半收取),被告姜大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时间 |
2021-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