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孟庆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802********25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702民初7433号 |
案号 |
(2021)豫0702执1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孟庆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郑智勇借款20000元,并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3日起按2020年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郑智勇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孟庆华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孟庆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院诉讼费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区支行;开户名称:新乡市红旗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账号:41001558710050204441;交纳时务必备注案号与交款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时间 |
2021-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