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328********09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滨商初字第370号 |
案号 |
(2021)鲁1602执恢1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滨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博兴县新合作配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翔盛担保有限公司垫付的代偿款1 516 558.08元及违约金136 490.23元;二、被告赵向峰、王文秀、山东省博兴县先锋物流有限公司、安俊峰、魏丙芝、滨州市莱克尔商用电器有限公司、姚君、冯云、杨玉华、冯雪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山东翔盛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 677元、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博兴县新合作配送有限公司、赵向峰、王文秀、山东省博兴县先锋物流有限公司、安俊峰、魏丙芝、滨州市莱克尔商用电器有限公司、姚君、冯云、杨玉华、冯雪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