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任印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501********78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茌民一初字第1533号 |
案号 |
(2021)鲁1523执恢1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任印波、吴新、赵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王殿新借款本金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之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任印波、吴新、赵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时间 |
2021-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