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卢杭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1********4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702民初533号 |
案号 |
(2021)浙0702执2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在浙g01t64号小型轿车的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先行赔付原告吴宗平、石红艳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10000元。款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二、被告卢杭君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吴宗平、石红艳各项经济损失 940661.76元(按1175827.2*80%计算)。三、被告龙安方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吴宗平、石红艳各项经济损失235165.44元(按1175827.2*20%计算)。四、驳回原告吴宗平、石红艳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减半受理费4201元(缓交),由被告卢杭君负担3361元,由被告龙安方负担84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