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00106********0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117民初6783号
案号
(2021)川0117执7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依据: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17民初678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事项:1. 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货款金额26,000.00元。2. 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6,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剩余货款全部付清之日);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 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225元。4. 本案全部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以上金额暂合计:26,225.00元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11月19日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0117民初67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黄军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方琴货款26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以未支付的货款为基数,从2020年10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剩余货款全部付清之日);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各付金钱的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黄军负担。现判决书已生效,被申请人未按照判决支付任何货款,申请人特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0)川0117民初6783号《民事判决书》,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对被申请人黄军采取高消费限制令。请求贵院依法决定将本案被执行人黄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征信系统予以记录。此致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2-20
发布时间
2021-03-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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