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02********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1481民初8232号 |
案号 |
(2018)豫1481执31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江恒铝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永城市华信物资供应有限公司货款310073.05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3年6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彭江印、罗恒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40元,由被告被河北江恒铝业有限公司、彭江印、罗恒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11-01 |
发布时间 |
2019-0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