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洪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0103********045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103民初11732号
案号
(2021)黔0103执4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云岩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王多龙与被告洪星签订旅游协议及补充协议;二、被告洪星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王多龙服务质量保证金人民币100000元;三、驳回原告王多龙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98元,减半收取1199元,由原告王多龙负担50元,被告李刚负担1149元(原告已预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时间
2021-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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