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巩金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121********3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1104刑初18号
案号
(2021)辽1104执6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单位辽宁金社裕农供销集团有限公司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巩金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35年5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巩金生退赔贪污所得人民币三千一百四十五万八千五百元,发还辽宁金社裕农供销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3-11
发布时间
2021-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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