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忠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621********23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682民初2442号 |
案号 |
(2017)辽0682执37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凤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凤城市爱阳镇林源矿业有限公司、凤城市爱阳镇潘家圣逵煤矿、冯忠林、王桂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凤城市海洋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为偿还的借款400万元。二、原告凤城市海洋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凤城市爱阳镇林源矿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凤城市海洋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凤城市爱阳镇潘家圣逵煤矿在所有资产及可利用价值内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凤城市爱阳镇林源矿业有限公司、凤城市爱阳镇潘家圣逵煤矿、冯忠林、王桂华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凤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10-30 |
发布时间 |
2018-04-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