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静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501********362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924民初318号
案号
(2021)桂0924执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业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家忠、梁静梅应偿还原告谢柏松饲料款21690元;二、被告吴家忠、梁静梅应向原告谢柏松支付占用资金利息(利息的计算:以21690元为基数,从2013年2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时间
2021-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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