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蒋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304********0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青金商初字第696号
案号
(2016)鲁0282执16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级法院指定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青岛青机重型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794308.34元(利息已计算至2014年12月3日,其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青岛青机重型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71788元;三、被告鲁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蒋斌、蒋光玲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100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鲁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蒋斌、蒋光玲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青机重型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上述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6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岛青机重型数控机床有限公司、鲁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蒋斌、蒋光玲负担。因上述费用原告已予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6-03-25
发布时间
2016-06-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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