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华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5639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702民初3362号
案号
(2021)浙0702执7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华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郑云香借款本金299928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1月22日始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前述借款本息加上已支付的110460元利息之和,不能超过借款本金8万元与以8万元为基数自2008年4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之和加上借款本金2000元与以2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之和);二、被告金华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郑云香借款本金26078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1月22日始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前述借款本息加上已支付的61600元利息之和,不能超过借款本金8万元与以8万元为基数自2009年4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之和加上借款本金600元与以600元为基数自2010年4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之和加上借款本金2000元与以2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之和加上借款本金600元与以6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之和加上借款本金2900元与以29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之和加上借款本金300元与以3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之和加上借款本金39520元与以3952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之和); 三、被告邵明银对被告金华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1-20
发布时间
2021-03-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邵明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0125639025XL
登记机关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注册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新世纪大厦1幢4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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