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321********49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302民初1049号 |
案号 |
(2020)闽0302执38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蔡进烟、蔡建华二、蔡萍萍、蔡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蔡国荣的遗产范围内向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支行共同支付借款本金48753.2元及该款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蔡进烟、蔡建华二、蔡萍萍、蔡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蔡国荣的遗产范围内向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支行支付其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三、蔡建华一、蔡庆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蔡国荣向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支行的借款本金48753.2元及该款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享有追偿权;四、蔡建华一、蔡庆平对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支行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享有追偿权;五、驳回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7.1元,减半收取为1348.55元,由蔡进烟、蔡建华一、蔡庆平、蔡建华二、蔡萍萍、蔡斌负担。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时间 |
2021-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