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凤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622********2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323民初603号 |
案号 |
(2021)辽0323执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许凤文、付井娜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侯宝顺借款7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13日始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7元,减半收取1118.5元,由被告许凤文、付井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