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202********05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宁0104民初11727号
案号
(2020)宁0104执78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与被告宋军于2011年8月9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借款本金239705.29元,支付利息96606.73元(截止2018年9月15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18年9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4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宋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0-11-09
发布时间
2021-03-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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