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0113********20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05民初3158号 |
案号 |
(2021)川0105执13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高正魏、黄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支付其代偿的借款本息共计101806.65元;二、高正魏、黄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本金13958.55元为基数,按每日利率万分之六的标准,从2019年3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14029.15元为基数,按每日利率万分之六的标准,从2019年6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73818.95元为基数,按每日利率万分之六的标准,从2019年9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8元,由高正魏、黄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