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德州市福聚德食品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636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市民初字第3998号
案号
(2016)鲁0103执21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新华、王宗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高广学借款本金70万元。二、被告刘新华、王宗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高广学逾期还款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2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三、被告德州市福聚德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丰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陈康强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刘新华、王宗秀、德州市福聚德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丰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陈康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6-10-25
发布时间
2017-02-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刘新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禹城市伦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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