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聚品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99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4民初6458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62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州聚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州市越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12号1906单元自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按照7.4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以建筑面积170.26平方米计算)及逾期支付上述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以当月应付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为本金,每日按万分之四的标准从当月6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欠付的物业管理费总额为限);二、被告广州聚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州市越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12号1906单元自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公摊电费933.61元;三、驳回原告广州市越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2元,由被告广州聚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时间 |
2021-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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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娟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3669993999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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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52号109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