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宇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5381********63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4民初24245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61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被告林宇婷签订的《中国银行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借款合同》(编号:htja2018100006876342号)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林宇婷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偿还贷款本金及手续费97702元,并支付利息及还款违约金(计至2020年9月8日止的利息1261.62元、还款违约金3036.15元,利息及还款违约金自2020年9月9日起按照《中国银行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99元,由被告林宇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2-07
发布时间
2021-03-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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