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秦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25********33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883民初6416号 |
案号 |
(2021)鲁0883执5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冯长勇、刘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800元,利息10528.29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7月16日)及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二、被告秦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冯长勇、刘花追偿。三、驳回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3元,由被告秦磊、冯长勇、刘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