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782********08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782民初2442号
案号
(2016)鲁0782执26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诸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高志温偿付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万元及截止至2016年4月20日的利息105206.5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高志温偿付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三、被告王彩凤、王洪义、刘建华、杨梅、诸城市高升电子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各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志温追偿。案件受理费11852元,减半收取5926元,由被告高志温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6-10-27
发布时间
2017-01-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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