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孔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01********0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802民初3482号 |
案号 |
(2018)皖1802执19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宣城市四子车行、刘训元、孔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秋宝借款4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8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9100元,由被告宣城市四子车行、刘训元、孔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6-28 |
发布时间 |
2019-08-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