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静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504********00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682民初2803号
案号
(2018)辽0682执13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凤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于静杰、辽宁建设实业集团草河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兰恭全转让款335万元;二、被告于静杰、辽宁建设实业集团草河口置业有限公司自2014年3月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自 2014年3月29起至还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自2014年4月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付利息; 自2014年1月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00元,保全费5000元计38600元,由被告于静杰、辽宁建设实业集团草河口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8-06-22
发布时间
2018-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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