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昌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723********2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1225民初1233号
案号
(2021)桂1225执恢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昌庆、吴福超、吴福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银景伍借款本金200,000.00元;二、被告吴昌庆、吴福超、吴福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银景伍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本金2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吴昌庆、吴福超、吴福海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时间
2021-03-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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