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乐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502********60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202民初5163号
案号
(2021)湘1202执8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余乐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钟仕明欠款12.77万元;二、被告余乐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钟仕明因追索债权而花费的律师代理费1.2万元;三、驳回原告钟仕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 094元,减半收取1 547元,由原告钟仕明负担408元,被告余乐乐负担1 13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3-04
发布时间
2021-03-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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