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乐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02********6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202民初5163号 |
案号 |
(2021)湘1202执8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余乐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钟仕明欠款12.77万元;二、被告余乐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钟仕明因追索债权而花费的律师代理费1.2万元;三、驳回原告钟仕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 094元,减半收取1 547元,由原告钟仕明负担408元,被告余乐乐负担1 13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时间 |
2021-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