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7********5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1502民初308号 |
案号 |
(2018)鲁1502执14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军、聊城市浩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顺成机械租赁部租赁费873330.43元及利息(以586479.52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5月2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以873330.43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二、被告林军、聊城市浩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顺成机械租赁部租赁物损失费1225288元;三、被告林军、聊城市浩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顺成机械租赁部看管费、运输费等114000元;四、被告娄玉会对以上租赁费、损失费、看管费、运输费等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娄玉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军、聊城市浩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以上一、二、三项限被告林军、聊城市浩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林军与被告聊城市浩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6-05 |
发布时间 |
2018-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