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卢尚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621********15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682民初1365号
案号
(2018)辽0682执11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凤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凤城市通远堡镇诚缘矿产品经销处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远堡支行借款本金48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21日至2017年3月24日止,按约定年利率13.464%计算,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在约定年利率12.954%基础上加收50%利息),被告卢新对凤城市通远堡镇诚缘矿产品经销处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被告卢尚海、于海江、卢尚喜、刘维超、鲍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卢尚海、于海江、卢尚喜、刘维超、鲍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凤城市通远堡镇诚缘矿产品经销处、卢新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00元,由被告凤城市通远堡镇诚缘矿产品经销处、卢新、卢尚海、于海江、卢尚喜、鲍勇、刘维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8-05-28
发布时间
2018-09-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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