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卢尚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621********15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682民初1391号 |
案号 |
(2018)辽0682执10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凤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远堡支行于2016年2月5日与被告凤城市通远堡镇诚缘矿产品经销处签订编号为凤农商2016年流贷字第20163398251233007的借款合同。二、被告凤城市通远堡镇诚缘矿产品经销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远堡支行借款90万元及约定利息。三、被告卢新、于海江、鲍勇、刘维超、卢尚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于海江、鲍勇、刘维超、卢尚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依本判决书向被告凤城市通远堡镇诚缘矿产品经销处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被告凤城市通远堡镇诚缘矿产品经销处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凤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5-07 |
发布时间 |
2018-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