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时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581********4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1524民初1867号
案号
(2021)鲁1524执2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时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庆亮借款本金1027114.67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以1027114.6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后再扣减已付利息184000元)。二、被告时亮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逄丽君在其提供担保的车牌号为鲁am5x95、车辆识别代码为wbals2101h0s70977的宝马车的价值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张庆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725元,由被告时坚、时亮承担13925元,由原告张庆亮承担18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2-22
发布时间
2021-03-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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