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427********00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1481执1253号 |
案号 |
(2021)鲁1481执恢1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陵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康文兵、韩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学松代其偿还的借款61278.84元,并以61278.84元为基数,自本案起诉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对于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康文兵、韩玲的给付义务中不能履行的部分,由被告刘剑、马同彬、王新亭各自向原告赵学松承担四分之一的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6元,由被告康文兵、韩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陵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时间 |
2021-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