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史明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825********444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883民初4418号
案号
(2021)鲁0883执3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邹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艳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83794.97元,利息58111.33元,本息合计541906.30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4月20日,以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王锋、孙娟、孙守成、许传占、孔祥苓、李军、史明华对上述借款本息、复利、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4609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1-26
发布时间
2021-03-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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