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史明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25********44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883民初4418号 |
案号 |
(2021)鲁0883执3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艳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83794.97元,利息58111.33元,本息合计541906.30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4月20日,以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王锋、孙娟、孙守成、许传占、孔祥苓、李军、史明华对上述借款本息、复利、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4609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时间 |
2021-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