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321********3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302民初28号 |
案号 |
(2020)闽0302执恢6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元珍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王群、吴紫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35元,由被告王劲、王群、吴紫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时间 |
2021-03-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