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翁一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202********00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302民初5109号 |
案号 |
(2020)闽0302执45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翁一梅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秋星借款 20万元及该款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二、驳回陈秋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6323.5 元,减半收取为 3161.75 元,由陈秋星负担 449.75 元,翁一梅负担 2712 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时间 |
2021-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