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翁一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202********002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302民初5109号
案号
(2020)闽0302执45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翁一梅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秋星借款 20万元及该款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二、驳回陈秋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6323.5 元,减半收取为 3161.75 元,由陈秋星负担 449.75 元,翁一梅负担 2712 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12-15
发布时间
2021-03-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