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826********40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0826民初449号
案号
(2021)鲁0826执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判决:一、本诉被告沈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诉原告微山县振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支付承包9000000元;反诉被告微山县振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赔偿反诉原告沈艳1455067.50元。合并计算沈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微山县振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7544932.50元。二、驳回本诉原告微山县振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沈艳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21040元,由原告微山县振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49040元、被告沈艳负担720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900元、被告沈艳负担41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2924元,由反诉原告沈艳负担56631元,由反诉被告负担6293元。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8185元,由上诉人振兴公司负担121040元,由沈艳负担18714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1-14
发布时间
2021-03-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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