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孔祥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25********00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883民初1104号 |
案号 |
(2021)鲁0883执5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潘兴建、孔凡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9995.50元,利息67521.13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2月20日)及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刘德林、孔祥国、孔祥峰在最高额36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有权向被告潘兴建、孔凡芹追偿。三、驳回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13元,由被告潘兴建、孔凡芹、刘德林、孔祥国、孔祥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时间 |
2021-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