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邢广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83********55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883民初1919号 |
案号 |
(2021)鲁0883执5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邢广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5500.00元,利息127972.29元及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自2017年11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志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志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邢广涛追偿。三、驳回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34元,由被告邢广涛、李志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