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牛俊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0125********2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呼同证执字第72号 |
案号 |
(2020)内0125执5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同德公证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要求樊喜林、马小梅、牛俊福、胡春霞、杜仝柱、赵吉鱼偿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债务人:樊喜梅、马小梅2.要求樊喜梅、马小梅履行还款义务,偿还截止至2020年6月21日所欠的借款20000元;3.要求樊喜林、马小梅偿还截止至2020年6月21日,所欠的利息(含期内欠息、逾期罚息、逾期复息共计)3070.86元;4..要求樊喜林、马小梅偿还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息;5.要求牛俊福、胡春霞、杜仝柱、赵吉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牛俊福、胡春霞6.要求牛俊福、胡春霞履行还款义务,偿还截止至2020年6月21日所欠的借款本金29961.01元;7.要求牛俊福、胡春霞履行还款义务,偿还截止至2020年6月21如所欠的借款本金4194.9元;8.要求牛俊福、胡春霞偿还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息;9.要求樊喜林、马小梅、杜仝柱、赵吉鱼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时间 |
2021-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