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3********39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01756号 |
案号 |
(2020)辽0103执恢13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与被告马亮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1001803215044131240);二、被告马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 510 000元;三、被告马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借款利息人民币 6 719.67元(截止2015年8月17日,从2015年8月18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四、如被告马亮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二、三项,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对被告马亮、明绍海抵押登记的房产(坐落于于洪区吉力湖街215号1-6-5,建筑面积50.78平方米及坐落于沈河区万寿寺街121号2-4-3,建筑面积50.82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 967元,保全费人民币3 104元,公告费人民币400元,邮寄费人民币90元,由被告马亮、明绍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时间 |
2021-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