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3********06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3民初7643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恢13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被告安勇于2014年11月14日签订的《中信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及最高额抵押合同》及2014年11月25日签订的《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二、被告安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 671,933.49元,逾期利息15,041.31元,罚息264.92元(以上款项暂计算至2018年5月6日,自2018年5月7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三、如被告安勇逾期履行本判决第二项,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安勇名下沈阳市于洪区沈辽路37-7号(2-2-2),建筑面积为172.81平方米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给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672元,保全费3,95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安勇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时间
2021-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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