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房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381********04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381民初4125号 |
案号 |
(2021)辽0381执10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房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借款本金158548.1元及利息(自2018年3月10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9%计算)、罚息(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9%的30%计算);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对被告房军为该笔借款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蓝湾国际8幢3单元5层3053号、建筑面积为74.75平方米的房屋)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海城市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在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71元,由被告房军、被告海城市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房军、被告海城市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给付义务时加付3471元给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或者上诉期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否则视为放弃上诉。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时间 |
2021-03-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