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米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102********18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104民初24836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61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启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龚淑贤归还借款345805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5日起,以345805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苏米娜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米娜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启雄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131.6元、财产保全费2772.19元(原告均已预付),由原告龚淑贤负担1264.64元,由被告周启雄、苏米娜负担9639.1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时间 |
2021-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