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米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02********18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104民初24836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61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启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龚淑贤归还借款345805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5日起,以345805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苏米娜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米娜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启雄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131.6元、财产保全费2772.19元(原告均已预付),由原告龚淑贤负担1264.64元,由被告周启雄、苏米娜负担9639.1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2-07
发布时间
2021-03-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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