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23********31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782民初184号 |
案号 |
(2021)豫0782执10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志刚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新保货款28444元;二、驳回原告王新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元,由被告陈志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时间 |
2021-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