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321********15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322民初1174号
案号
(2021)豫0322执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孟津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魏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许军发支付货款32197.5元及利息(从2014年7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许军发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由被告魏建华负担,限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本院移交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时间
2021-03-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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