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飞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324********32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北国仲字第1481-C900004号 |
案号 |
(2021)鲁1324执4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海国际仲裁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第一被申请人周飞飞向申请人深圳市富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91830.42元;(二)第一被申请人周飞飞向申请人深圳市富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代偿款191830.4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第一被申请人周飞飞向申请人深圳市富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补偿律师费6450元;(四)申请人深圳市富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在上述第(一)至(三)项裁决范围内就拍卖、变卖车牌号为鲁qs58a0的凯迪拉克小型越野客车(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为370029851814,发动机号为lfw6ds647309,车辆识别代号为3gyfn9e51ds647309)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第二被申请人抚州市临川丽秦商贸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三亚鹏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至(三)项裁决范围内向申请人深圳市富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本案仲裁费540元,由第一被申请人周飞飞、第二被申请人抚州市临川丽秦商贸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三亚鹏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深圳市富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预缴,本院不予退回,由第一被申请人周飞飞、第二被申请人抚州市临川丽秦商贸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三亚鹏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迳付申请人深圳市富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上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周飞飞、第二被申请人抚州市临川丽秦商贸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三亚鹏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人深圳市富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如义务人未能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兰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3-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