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省乐亭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68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开民初字第1231号 |
案号 |
(2018)冀02执恢1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省乐亭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李平先、邱兴龙、吴林波、罗跃东保证金80万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 648元,由原告负担748元,由被告河北省乐亭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 9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2-05 |
发布时间 |
2018-03-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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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董助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25746887832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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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乐亭镇茂源街1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