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102********0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1191民初716号 |
案号 |
(2017)鲁1191执4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日照市富饶物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姚田滨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二、被告日照市富饶物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姚田滨支付利息(利息按本金180万元,月息2分,自2015年12月9日计算至被告日照市富饶物产有限公司实际付款之日止);三、被告日照飞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逄晓丽、公培富、吴仲越、吴鹏、吴飞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数额及相应的诉讼费负担范围内向原告姚田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日照飞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逄晓丽、公培富、吴仲越、吴鹏、吴飞对上述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对被告日照市富饶物产有限公司有追偿权;五、驳回原告姚田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 091元,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日照市富饶物产有限公司、日照飞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逄晓丽、公培富、吴仲越、吴鹏、吴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6-28 |
发布时间 |
2017-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7)鲁1191执417号 |
立案日期 |
2017-06-28 |
执行法院 |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